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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老师在上海某中学担任教师,而小佳是该校的学生。去年上半年间,李老师担任小佳所在班级的任课老师。2008年6月16日下午,小佳考完其他课程后,按约到李老师的办公室,让李老师辅导第二天的考试,辅导持续了差不多一个小时。期间,该校的另一名老师为办公室对面的机房装电脑软件,多次往返于办公室和机房,但并没有全程呆在办公室内。
第二天晚上近十点时,李老师发短信表示要送东西给小佳,之后的两天双方又为送东西和如何交付等多次短信联系。6月22日,小佳在百度贴吧发了以揭露李老师对其骚扰等行径为内容的帖子,描述了6月16日李老师在辅导后对其进行骚扰和此后短信骚扰等情形。
李老师得知此事后,认为小佳捏造事实侵害了其名誉,故诉至法院要求小佳为其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。一审判决驳回了李老师的诉讼请求。 判决后,李老师不服,又上诉到了一中院。
一中院审理后认为,小佳在百度西南位育吧发贴,其措词内容确有不妥之处,但由于小佳系未成年人,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,且由于事出有因,故认定小佳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。法官同时指出,小佳作为一名在校就读的中学生,即使对老师的工作有意见或看法,也理应通过适当、合法的途径解决,而不是采取上网发贴的行为,且措词较为偏激,容易引发矛盾,希望小佳引以为戒,避免发生类似事件。
来源:中国法院网